社保调基通知

发布时间:2023-08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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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 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

 

 

市本级各参保单位:

为做好2023年度企业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、工伤保险

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年度工资数据填报

(一)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数据需逐人填报。参加企业职工养 老保险的人员,其养老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2022 年度工 资数据应保持一致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人员,其工 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年度工资按照2022年度经工资部门审批列入 缴费项目工资标准合计数填报,养老保险(含职业年金)年度工 资按照2022年度经工资部门审批列入缴费项目工资和按规定确

定的基础绩效奖(补充绩效工资)标准合计数填报。

(二)参保单位在核基月需按照“人员增减—年度工资申报 —单位当期缴费核定”的顺序办理。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网报端“缴 费核定”中“年度工资申报”模块,填报本单位参保职2022 年度工资数据。有电子签章的,审核无误后点击“打印上传”,  系统生成带章《业务单》、《参保单位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》, “提交”后自动上传社保经办机构办理。无电子签章的单位,参

保单位提交后,携盖章的《业务单》《参保单位职工年度工资申


 

 

 

报明细表》、附件材料到社保大厅窗口办理。

(三)机关事业单位在报送《业务单》《参保单位职工年度 工资申报明细表》时,附件同时上传工资佐证证明材料。机关事 业单位工资佐证证明材料包括:单位工资审批方案,基础绩效 (补充绩效工资)审批方案,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职工年

度工资表等。

(四)企业单位自行承诺依法依规如实申报职工2022年度 工资数据,在报送《业务单》《参保单位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 表》时,附件同时上传《参保单位对社保申报核基材料真实性的 承诺书》(附件1)。年度工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参保单位备查,

不再作为附件上传报送。

二、 年度缴费基数审核

(一)业务审核一部后台经办岗负责年度缴费基数审核。经 核查,参保单位提交材料齐全、系统填报数据与材料一致未发现 年度工资数据异常的,点击“数据确认”,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结 果生效。材料不全、系统填报数据与材料不一致或年度工资数据

异常的,不予办理并反馈未办理具体原因。

(二)参保单位提交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申请后,经办机构需 在当月完成核定业务,当月缴费按照核定后的缴费基数核定。参 保单位提交后,经办机构当月无法完成核定业务的,需先将年度 工资申报业务退回参保单位,再按照最近月份缴费工资生成征缴

计划。参保单位可在次月重新申请办理年度工资申报业务。

(三)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后,缴费基数差额需补交的,机关


 

 

 

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(含职业年金)单独生成缴费基数差额补 缴征缴单,单独申报缴费;其他险种纳入当月征缴单一并申报缴 费。缴费基数差额需退费的,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(含职 业年金)单独生成年度调基退费通知单,按现有退费流程办理; 工伤保险在当月予以抵扣,当月抵扣不完的次月退费;企业养老

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当月和以后月份逐期抵扣。

三、 工作要求

2023 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从8 月实施。各 参保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业务量,综合考虑线上申报时间,按照《单 位年度核定系统操作手册》(附件2)要求分期分批申报,确保 2023年10月20日前完成。11月仍未完成2023年度申报核基的, 系统将限制当期费款核定。对于12月份仍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 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的参保单位,12月24  日系统将统一提取,并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对单位及其职工

缴费基数进行保底封顶,系统生成缴费基数差额补缴征缴单。

各参保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,抓紧组织开展2023年度社 会保险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,通过单位网报端尽快办理年度工资

申报业务,确保按时完成。

附件:1. 《参保单位对社保申报核基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》

2. 《单位年度核定系统操作手册》

 

 

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

2023年8月1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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